
1、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等到領證甚至懷孕才選擇告知,這種行為必然是不齒的。
親密關系中,最忌諱的就是隱瞞和欺騙,這既是誠信,也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2、不離婚也可以分割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如果出現配偶偷偷轉移、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不需要離婚,大家可以直接去申請法院分割,保護自己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網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發現上述行為也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哦!
3、離婚冷靜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這之前,不少沖動的夫婦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到下午就后悔了。離婚冷靜期的出現給予夫妻雙方更長的反思的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雙方沖動離婚。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應該珍視并保護自身的婚姻,而一份圓滿的婚姻本身就是對于夫妻雙方的心靈和生活最好的保護。
4、遭受家暴,應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典法加大了對婚姻無過錯方的保護,而且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酌情多分財產。不過一旦遇到重婚還是家暴的話,一定要記得收集證據!
5、胎兒有繼承權嗎?
第十六條規定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自出生起就有。而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使得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繼承時尚未娩出的胎兒。
6、明確界定性騷擾行為標準
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性騷擾一直是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并且社會對其的關注度也很高,而在以往案例中性騷擾受害者一直存在著維權困難等問題。在本次《民法典》出臺之后,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標準,讓性騷擾受害者們有法可依。
來源/吳堡縣婦女聯合會
臨潭縣婦女聯合會
主編:蘇玉琴
原標題:《【臨潭縣婦聯喊你來學法】(34)女性必須知道的維權知識》
閱讀原文
文章標題: 【臨潭縣婦聯喊你來學法】(34)女性必須知道的維權知識
文章地址: http://www.shulan123.com/zhishi/502716.html